广西以“纯资本运作”骗人传销大案公开审理

文章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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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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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南宁审理的传销大案,以李某兵、赵某江、常某等人自2008年、2009年起在南宁市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纯资本运作”组织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整个传销组织成员超过1900人且层级在40级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依法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118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将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大法庭持续审理11天。

  据办案人员介绍,“1・18”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整个传销体系涉及千余人,人员涉及新疆、安徽、四川、山东、甘肃等多个省份,在侦查阶段就被广西公安厅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和“2012年全区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一号要案”。118名被告人中,除少数几个为“大经理”外,其余百余人均达“老总”级别。该案被分成3个庞大体系,分别为李某兵等46人体系、赵某江等33人体系和常某等39人体系。8日公审第一天,李某兵等46名被告被押上法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兵、赵某江、常某等人自2008年、2009年起在南宁市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纯资本运作”组织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在“1・18”案中,各被告人以“纯资本运作”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各被告人同属一个传销大体系,整个传销组织成员超过1900人且层级在40级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依法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118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庭审。目前该系列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也将持续关注。(记者孟振兴通讯员蔡梦婕 实习生黄乔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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