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人员链”“金钱链”难逃传销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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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网站管理
发布时间: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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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新闻赚现金、刷视频拿红包,甚至走路、睡觉都有人给你“发福利”……人们不禁感叹,在互联网时代,赚钱竟已变得如此容易?

  近年来,各类“赚钱”App层出不穷,吸引无数民众下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网络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张韬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类App大多采用“拉人头”的营销手段,平台要严格明晰营销与传销的界限,避免越界。

  “赚钱”App“拉人头”成固定套路

  年轻的宝妈韩迪在空闲时喜欢刷刷短视频,一次某短视频平台弹出的一则“看视频就能轻松赚大钱”的广告吸引了她的注意。通过链接,她下载了该款软件。

  “刷一条视频会给相应的音符,10000音符可兑换1元人民币,完成每日签到也会额外获得现金奖励。”因为该软件没有提现限制,因此韩迪在下载后便顺利提现了签到得来的1元钱,此后系统推送消息“提醒”她可以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赚更多钱。

  “首次邀请当日必得35元”的宣传让心动的韩迪将下载链接发给了朋友,在朋友用她发送的链接下载软件后,软件显示钱已到账,系统提醒仍可继续邀请好友下载,不断扩充资金,但在成功邀请3位好友后,韩迪在此后又陆续邀请了5位新人注册,但软件均显示邀请失败,没有再发放相应奖励。

  使用软件后,韩迪也发现如果不靠“拉人头”,单靠刷视频的收益很低,而平台提现有固定档位,除最低的一档是0.3元外,其余档位最低也要15元,金额不够就无法提现,只能去挖新用户,赚取“人头费”。

  与韩迪相比,在北京从事个体生意的李博不但没从一款同样号称“刷视频赚钱”的App中赚到钱,反而还“搭了钱”。他使用的这款App通过刷视频获取代币来兑换现金,但代币兑现,平台要扣不少手续费,解决方案有两个,一是通过拉新人加入,拉的人越多,获取代币越多,提现手续费也会相应降低;二是通过充值购买一定数量代币,以解锁一些高等级任务,获取更多代币。但在充值后,李博发现作任务依旧收益甚微,坚持一个月的收益还不及充值费用。

  当前在手机应用市场中,打着“赚钱”噱头的App不在少数,且覆盖领域很广。记者下载几款软件后发现,此类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都会插入其他同类型软件广告,并以红包图标或“点击赚钱”等字样吸引用户下载。

  构成“人员链”“金钱链”恐涉嫌传销

  每款“赚钱”软件几乎都在宣称无套路,但记者实测后发现,除了在提现环节困难重重外,这类软件一个最核心的套路就是“拉人头”,用户要想获得高收益,必须拉更多人“入伙”。

  事实上,“拉人头”的方式并非“赚钱”类App独有,当前很多软件都有所谓的“拉新”优惠手段来提高下载量和流量。

  “根据2005年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的定义,‘拉人头’行为属于传销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张韬提醒,在App“拉人头”行为愈加频繁的当下,应警惕其滑向传销违法行为。

  此前,也有包括“趣步”等App因涉嫌传销被相关部门调查,如何区分哪些是正常的营销手段,哪些涉嫌传销?

  张韬指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基于这一定义,张韬认为,如果在App营销过程中,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成员发展下级成员,并根据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级成员人数给予经济奖励,则可能构成传销。比如,某些App鼓励用户发展下线,在给予红包返现奖励的同时又把用户分成一星达人、二星达人、三星达人等级别,等级与发展下线人数成正比,每级有高低不等的分成奖励,便可能涉嫌构成传销。

  此外,如果在App营销过程中收取所谓入门费,比如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为条件来取得加入资格的,也有可能涉嫌构成传销。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进一步指出,App“拉人头”行为是否构成传销要看是否构成了“人员链”和“金钱链”。具体而言,“人员链”就是通过发展下线,使得老用户、新用户之间构成上下层级,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金钱链”则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每一级都可以从下一级加入的会员费或其他费用中抽取一定的提成或佣金。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对于App“拉人头”的营销模式不能“一刀切”地草率认定为传销,而是应结合用户发展模式和规则、给予经济奖励的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规则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朱巍曾研究过一些以“拉人头”作为营销手段的软件,发现这类软件大多没有对人员层级进行划分,只是用红包、返现等手段鼓励用户不断推荐新用户注册使用,虽然往往会在提现环节设置一定的套路,甚至存在欺骗误导用户的行为,但单就此类“拉人头”的行为来说,并不属于传销范畴。

  需强化应用程序平台审查义务

  某App以秒杀商品、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虚假商品交易为名,通过返还收益金、奖励购物金、补贴金等形式,发展区域经理、区域总监,诱使会员不断“拉人头”发展下线以获取收益、赚取差价,不断扩大资金交易链;某App通过要求会员向其上线购买“欢乐豆”,再用“欢乐豆”在App内抢购平台推出的虚假商品订单,加价后向下级会员转卖以获取差价,通过虚假订单在会员间逐级流转获利……近年来,相关部门公布了多起利用App进行网络传销的案例。

  在赵占领看来,相比传统的线下传销,披着“互联网+”外衣的线上传销模式层出不穷,隐蔽性更强,涉及人数更多,金额更高,危害性也更大,在一些利益驱使之下,民众缺乏甄别能力,容易“中招”。这就需要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对此类行为的监管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民众意识。同时应考虑发布相关规范,对App“拉人头”的营销手段进行规制,防止越界。

  张韬对此表示认同,他补充指出,现有法律对传销行为的种类进行了规定,但未对具体判断的标准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不明确的违法标准也会助长经营者的投机主义行为,建议应针对新形态的网络传销类型,规定传销行为的具体判断标准。

  “此前一些曾因‘拉人头’发展下线而涉嫌网络传销被查处下架的App,有不少又通过‘改头换面’的方式,以另外一款App重新上架出现。”张韬认为,这与现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对应用程序平台的审查义务要求不高有关。

  “应在法律法规中着重强化应用程序平台的义务。”张韬指出,2022年1月发布的《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大大强化了应用程序平台的审查义务,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发现防范应用程序违法违规行为。可考虑将利用应用程序进行传销作为应用程序平台应当及时发现防范的违法行为之一来进行强调。同时,应引导应用程序平台对采取类似“拉人头”营销模式的应用程序进行特别监督,在平台对其风险进行警示和标识,一旦发现其营销“失控”演变为传销时,应当及时采取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记者 赵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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