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因柳州传销被骗光钱财伤人命 逃了16年被抓获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时间: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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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的5月25日上午,广西自治区柳州市的鱼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翁某辉因传销引发的伤人案案发后逃匿16年,后来在海南省一农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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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被告人翁某辉今年35岁,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一个农民家庭,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外出打工。2000年12月份,他听一个老乡介绍,跟家里亲戚朋友借了几万元到柳州搞投资,加入传销组织。在被骗完钱后,他便想方设法找路费回家,于是引发了此案。案发那年,他只有1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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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3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翁某辉经预谋后,到柳州市鱼峰区古亭山开发区大利拗古亭山路口,虚构要雇车运货到柳州火车站的事实,携带之前准备好的菜刀,搭乘被害人张先生的面包车。在车辆行驶途中,翁某辉向被害人索要财物,遭到被害人拒绝。随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翁某辉见状,使用事先准备的菜刀朝被害人张先生挥砍,致被害人身体受伤并无反抗能力后,将其口袋中的90元现金抢走,后逃离现场。同日20时许,因案发现场的面包车停放可疑,附近群众上前查看车内情况,发现被害人张先生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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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后,被告人翁某辉曾短暂回雷州市老家停留,数日后外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2006年后,其漂白身份,一直使用“翁某弟”的名字生活。2017年5月19日,其因涉嫌犯抢劫罪在海南省儋州市八一农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时,他已经结婚,并生有两个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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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表示,被告人翁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面对指控,被告人翁某辉没有异议,承认自己曾经用刀砍伤面包车司机,并抢了90元的事实,但否认致其直接死亡。 他说,自己当时生活困难没有钱,需要路费离开传销组织,这才起意抢劫被害人的。被告人辩称,他当时只砍了被害人一刀,砍到其头部左侧部,后来又摸了根硬物砸了他头部两下,导致被害人出现短暂昏迷,“他醒来时我担心他打我,我就跑了。”翁某辉表示,由于在打斗过程中他的衣服有破损,并且也留了点血,因此离开时他还换了件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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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翁某辉表示,他已经叫家里人尽力去赔偿被害人的家属了。庭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谅解书》,证实翁某辉的家属已经代其向被害人的家属赔偿10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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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方面,公诉机关建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认罪态度对其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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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翁某辉的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并非存心想抢劫,其犯罪时刚满17岁,并且是因被欺骗加入传销组织,逃出来后因没有车费回家才想到向被害人“借钱”,并且当时被害人身上还有其他财物,但被告人并未取走,其与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犯不一样,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强。该辩护律师建议合议庭在充分考虑被告人案发时属于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已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予以宽大处理,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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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将择日宣判。庭审最后,被告人翁某辉宣读了一份悔过书。他说,自己当年年少无知犯了错误,非常后悔,并因此逃亡了16年,生活受尽折磨,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感到非常愧疚和抱歉,对不起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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