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安厅提出如何认定是传销里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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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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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最近在合肥获悉,打击传销各部门对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认定传销犯罪的标准出台了指导意见。

  规定,认定传销犯罪即使没有30名以上参与传销人员的言词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层级数量及人数的,也可作为证据。

         合肥查抄传销窝点里面的证据资料.jpg
        为传销活动管账也是关键人物

  比如,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或者具有三级以上层级关系的骨干分子,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哪些人可以算做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负责教育培训、资金结算、财务管理以及为传销活动设计、管理、运行传销网络软件系统等在传销活动组织、策划、人员发展中承担重要职责的人员,都可以被称为“关键”。


  认定传销犯罪不一定非要30人

  认定层级数量及人数的证据一直是个不太明确的问题,记者了解到,今后,虽然没有30名以上参与传销人员的言词证据,但依法获取、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层级数量及人数的,可以结合已获取的言词证据,认定层级数量及人数。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以往认定传销犯罪必须有30个人的下线,这30人很难都到公安机关做笔录,但可以根据一些其他的证据认定传销犯罪,“比如对下线人员的书面记载、笔记本、认购单等都可以。”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非法活动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传销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房屋出租人予以治安处罚。(金苑 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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