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春节将近,谨防以“买卖烟酒”为名的消费传销骗局

文章来源:高安市人民法院
编辑:网站管理
发布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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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群众返乡。消费市场繁荣的同时,也让传销组织有了可乘之机。为此,高安法院以案释法,提醒广大居民提高警惕,共同防范传销,守护家庭幸福。

01

案例详情:

江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烟草制品销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等。2022年7月6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某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提取到公司为销售某品牌酒制定的激励方案及层级花名册和层级图各一份。

公司销售实行会员制,要求参与者缴纳2300元购买一套(每套两瓶某品牌酒,进价60元/瓶)成为一星会员,成为一星会员后才有资格推荐销售该酒;一星会员推荐销售27套该品牌酒成为一个团队,并升级为二星会员,获返利2300元;二星会员每推荐1名参与者购买一套该品牌酒并自己购买一套该品牌酒可获得810元的返利,之后推荐的人数越多,成为三星会员后,获得的返利越多。市监局于2022年7月15日以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一案立案调查。

2022年8月30日,市监局向公司下达《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并于9月19日向公司下达《听证通知书》,因疫情原因公司未能到场,市监局遂于10月19日组织线上听证,公司未线上参与但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2022年10月21日,市监局作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销售该品牌酒的行为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决定没收非法财物126030.11元。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为提高公司经营业绩,采取返利、奖励机制是依据国家相关部门《促进消费实施方案》中绿色消费积分制度制定的“消费返利积分”机制,属合法经营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经营入账,5月27日对传统经营模式的账目清算完后,6月1日起按制定的激励方案经营。截至2022年7月22日,销售了285组该品牌酒,金额共计655500元。本案例专门针对披着合法经营销售的“外皮”,特别明确借“绿色消费”之名制定实施消费积分方案,即使是具有合法经营销售资质,并以“买卖酒类”为载体,实际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通过推荐人数和购买数量组成层级,层级越高,获得返利越高,不断吸引人员加入并推荐发展人员的经营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02

法官说法:

现代新型传销多打着“电子商务”的名义,抛出“微营销”“绿色消费”等概念,宣称高利润、高回报,欺骗性更大、隐蔽性更强、发展速度更快、危害范围更广。广大群众在消费过程中要从传销行为的“人头返利性”特征出发,甄别诱导性和欺骗性传销行为,保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来源:高安市人民法院

投稿:武佳露

初审:付昶

审核:刘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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