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灞桥法院审判传销头目1年,并处罚金8000元
文章来源:华商报
编辑:网站管理
发布时间: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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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灞桥法院一审判处传销头目柯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去年12月31日,西安警方接到报案称,西航花园小区B区某户有传销窝点,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涉嫌传销的柯某等6人带回审查。今年1月4日,警方在西航花园小区骞柳一区某户将涉嫌传销的宋某等8人及一些传销资料查获。
该传销组织没有具体商品,也不提供劳务,主要靠拉人头发展下线。去年2月,柯某姐姐被弟弟介绍进传销组织,“弟弟在传销组织里是经理级别,我投资了36800元并发展了两个下线,俩下线分别投资近7万元、2万元”。
被抓后,柯某供述,他也是堂弟介绍的,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并宣称交3800元,两到三年内能挣381万元,交69800元,能挣1040万元。
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开始,柯某、宋某经人介绍,先后加入名为“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在西航花园小区从事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至案发时,柯某、宋某在传销组织中级别均已达B级经理,并分别担任讲师、总管等领导职务,并且该传销组织人数超过30人,认为柯某、宋某已触犯《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灞桥法院近日一审判处柯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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