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教你炒原油期货? 合肥一网络诈骗团伙被法院判刑
文章来源:庐阳区人民法院
编辑:网站管理
发布时间: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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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团伙使用“话术”邀请客户加入微信群或者QQ群,然后利用虚假的网络身份极力推荐客户进行所谓的原油期货投资,赚取客户亏损提成。2017年9月30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宣判,涉案4名被告人分别领刑。
2016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以被告人汪某某的名义在合肥市庐阳区某大厦成立安徽赢鑫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由汪某某任公司经理兼“冲锋队”队长,队员有被告人陈某以及邓某某、余某某、方某、周某某(后四人均另处),被告人吴某某为“奇迹队”队长,队员有吕某某、丁某某、翁某某、董某某(均另处)。
2016年6月开始,赢鑫公司加盟合肥市绿地灜海泽源公司代理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平台(不具有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向客户推荐在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平台从事所谓原油投资业务。具体作案流程为:业务员通过频繁拨打电话的方式,使用经过队长培训的“话术”邀请客户加入微信或公司QQ群,在客户加入群聊之后,业务员在群里以虚假的网络身份,相互配合,极力推荐客户投资原油期货,当发现客户有投资意向后,将该客户交给各自所在队的队长即汪某某、吴某某,由队长冒充有经验的股票、期货分析师身份、诱导客户在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开户并投资购买所谓原油。期间,欺骗客户进行反向操作(高位买进、低位卖出),达到让客户投资亏损的目的。客户亏损的钱款由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得37.5%、合肥绿地灜海泽源公司得16%,赢鑫公司得46.5%,发展该客户的业务员则拿公司提成的10%,业务员所在小队队长拿该笔业务提成的8%。2016年6月左右,“冲锋队”业务员被告人陈某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联系上被害人莫某某,将其拉入赢鑫公司的QQ群,极力鼓动其投资所谓的原油期货,促使人莫某某产生投资意向。之后,陈某将莫某某的联系方式交给被告人汪某某,由汪某某以投资专家“徐老师”的身份与莫某某联系,指导并教授莫某某在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开户、投资购买所谓原油,欺骗其进行反向投资(高位买进、低位卖出),导致莫某某亏损人民币13.5万元。
在同一时间段,“奇迹队”业务员吕某某(另处)的男朋友在从赢鑫公司辞职之前,将其发展的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丁某某交给吕某某,由吕某某以自己名义将丁某某的联系方式交给队长被告人吴某某,再由吴某某以投资分析师的身份与丁某某联系,指导并教授丁某某,在四川川商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开户、投资购买所谓原油,欺骗其进行反向投资,导致丁某某亏损约人民币7.5万元。
2016年8月16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将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吴某某、陈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四被告人先后退赔了被害人莫某某和丁某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吴某某分别向法院预交罚金26000元和26000元。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吴某某、陈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在不具备交易资质的平台注册投资交易,在没有实物及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恶意诱导客户投资现货交易实施诈骗,致使投资客户亏损而从中获利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且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4被告人以利用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均可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积极预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对其2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据此,庐阳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2年零2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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