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新跨父能源”传销案一男二女以传销罪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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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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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吴某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陶某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姚某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

    2017年1月,姚某由陈某发展加入投资平台后发展了钱某某,钱某某发展了李某某,李某某发展了张某,张某发展了吴某芳,吴某芳发展了陶某芳加入投资平台。在投资平台内,参加者以1400元或2800元的两种额度投资进来后,可以按投资额获得静态投资收益和动态投资奖励。静态收益是指加入投资平台后,参加者账号会获得投资平台系统配送的NE积分,这些NE积分会在系统内拆分倍增,然后转换成财富币,动态投资奖励是指加入投资平台后,参加者如果发展其他人加入投资平台,就可以获得其发展加入投资平台者的投资总额的提成,包括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和见点奖四种。其中直推奖是一次性获得其发展加入投资平台者的投资总额的5%至12%,对碰奖是获得其发展加入投资平台者的投资总额的6%至13%,可以获得N代,管理奖是获得其发展加入投资平台者的投资总额的4%至6%,见点奖是获得其发展加入投资平台者的投资总额0.5%。静态投资收益和动态投资奖励均以财富币形式结算,由投资平台系统算好返利到参加者个人的账户里。财富币在资金平台上不能转换成钱,但参加者可以在资金平台上交易财富币,可以售卖给其下线,也可以向其上线购买,一个财富币换算成7元人民币,即财富币在投资平台内流转,而钱在平台外面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交易。

    姚某、吴某芳、陶某芳加入投资平台后,通过讲课、现场推介、微信宣传等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加入,从中提成,非法获利。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至案发时,姚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下线人员吴某芳等35人以上(不包含吴某芳、陶某芳发展的下线人员),收取其下线的传销金额累计4764170元(其中微信收取2298825元、支付宝收取901585元、银行账户收取1563760元),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给其上线罗某、庞某忠、陈某等人传销金额累计3622700元,非法获利1141470元;吴某芳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15人以上;陶某芳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6人。

    2017年3月6日,姚某、吴某芳、陶某芳在覃塘区覃塘镇给下线人员讲课宣传投资平台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涉嫌传销活动的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等物品。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吴某芳、陶某芳以广州新跨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姚某、吴某芳、陶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姚某的涉案金额有错,应当以本案核准的金额为准。姚某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也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再犯,可酌定从重处罚。姚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为476417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的(二)、(三)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范围内量刑;吴某芳、陶某芳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内范围内量刑。案发后,姚某、吴某芳、陶某芳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尤其是姚某的坦白,对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车某轩、杨某国、罗某、庞某忠等人起重要作用,因此,可酌定从轻处罚。到案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芳主动缴纳罚金,其行为不至于对社会重新造成危害,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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