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的“微商e行”传销几名大头目全部被抓获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编辑:网站管理
发布时间: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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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微商e行”传销组织的头目王某、柳某、文某、骆某、吴某,分别被判处4年6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至此,在全国多个省市均发展有会员的“微商e行”传销组织,被彻底捣毁。


    香港注册

    无任何经营活动


    2014年7月,重庆市綦江区市民杨先生向綦江区公安局报案称,他于2013年经文某介绍,以2.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微商e行”股票,成为会员,期待获得股息和红利。但文某突然失去联系,杨先生怀疑自己落入传销陷阱。


    警方初步调查显示,向杨先生兜售“股票”的公司名为“香港联优国际微商e行有限公司”。该公司宣传称:“‘微商e行’与逾1400家B2C商城达成合作,是国内首家集折扣、返利、分享、网游为一体的纯买家导购娱乐平台,提供购物返现金,引领互联网潮流,改写产业历史,共创财富传奇。”


    据了解,要加入“微商e行”,需缴纳2.4万元至7.2万元不等的金额。该公司宣称,会员可获得原始股,且每天返还股息。此外,会员如果发展了下线,还可从中获取10%的“推荐奖”、10%的“对碰奖”和每天4元的“层级奖”。


    警方查证,“微商e行”实际并无任何经营活动,参与者是以发展下线获得奖励作为主要的收益来源,属于典型的传销模式。该组织模式是由骆某、吴某、王某等3人于2013年1月设计出来的。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王某还到广东省深圳市找了一家代办营业执照的公司,花7000元在香港注册了“香港联优国际微商e行有限公司”,吴某负责联系技术公司制作网页及报单系统。


    分工明确

    资金流入私人账户


    2013年3月初,王某到重庆找到王景渝(化名、另案处理),将其发展为“微商e行”传销组织头目之一。4月初,各头目有了明确分工:骆某负责全国市场的推广和拓展,吴某负责策划、广告、宣传、培训,王某负责会员网站维护、注册管理网络支付平台“财付通”账户,发展会员的传销资金均通过“财付通”收款,再转入王某的个人账户,王景渝负责会员发展等工作。


    不久,王景渝发展柳某加入“微商e行”传销组织。柳某其后又将文某发展成为该组织的重要成员,并很快在重庆主城区、綦江区、丰都县等地发展传销人员。此后,骆某等人与王景渝均到綦江区进行宣传、讲解“微商e行”传销项目,积极帮助柳某、文某发展下线会员。


    到2014年1月,文某在重庆市綦江区发展下线会员廖海(化名)、高萌(化名)、罗山(化名)等人。短短几个月,廖海在綦江区发展下线传销人员35余人,收取传销资金45万余元。高萌在綦江地区发展下线传销人员30余人,收取传销资金32万余元。文某发展的会员层级达3层以上,并将收取250万元以上的传销资金通过银行转给柳某,柳某又将收取的传销资金共计400余万元,通过“财付通”平台上缴给王某等人。


    跨省取证

    5名头目全部落网


    綦江区公安局在充分收集证据后,决定对“微商e行”綦江地区负责人文某进行上网追逃,经过数月努力,终于在2015年9月17日将其捉获。经突审,公安机关很快抓获其上线——重庆地区负责人柳某。


    随后,警方派出多个工作小组,前往广东、河北、黑龙江等地摸排线索、调查取证。2015年国庆节期间,警方分赴广东、山东等地,将“微商e行”全国头目王某、骆某、吴某抓获。


    2016年1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吴某、王某、柳某、文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微商e行”的股东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6年9月2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上述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均为5年,分别处罚金15万至10万元不等。


    5名被告人均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被告人王某、柳某、文某5年有期徒刑不变,被告人骆某、吴某的有期徒刑均改判为4年6个月。5名被告人分别处罚金15万至1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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